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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错钱三万元进别人腰包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案情回放

  “有3万元吗?能不能先借我应急?”一天上午,晋江东石的小胖(化名)接到了好朋友王某的电话。小胖和王某平时关系很好,于是答应借钱。随后,小胖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前按照王某给的账号转出了3万元。小胖在转账时突然接到家里有急事的消息,输入王某的银行卡号后也没进行核对,取下打印单就匆匆离开。

  “你不是要把钱借给我吗?怎么到现在还没汇钱来?”当晚,小胖接到王某的电话后,觉得很奇怪。“糟糕,钱汇错地方了!”小胖挂断电话,找出打印单和王某提供的账号一核对:真的把钱汇错了。原来,王某提供的账号最后两位数是“90”。由于匆忙,小胖将这两位数按成了“09”,结果3万元汇进了他人的“腰包”。几天后,小胖将账号尾数为“09”的户主起诉至晋江市人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要求法院判令“09”号户主能归还他的3万元。

  法院经调查确定,小胖汇错钱的账号是湖南省华容县刘某的,而刘某恰巧在泉州打工。经审理,晋江法院认为小胖因在转账过程中不小心将3万元误转入刘某的账号,过错完全在小胖。小胖虽有权要求刘某返还3万元,但因诉讼引起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应由小胖承担,刘某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小胖误转入被告账上的3万元;小胖支付给刘某因本案引起的误工费及交通费200元;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10元由小胖承担。

  法官点评

  所谓,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可分为以下3种情形:1.给付的目的自始至终不存在;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法院依法支持小胖的诉讼请求。但从本案来看,本案由于小胖的过错,使刘某无端地当了一回“被告”。案件审理后,刘某积极应诉,故法院要求小胖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包括刘某的车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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