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成委员说,假如公共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的使用权受到侵害,是不是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范畴?比如停电,因为人为过错或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停电并造成损失是不是也属于侵权行为?我在学校里有时遇到这种问题,突然停电首先会带来不便,也会造成电器等财产损失。特别是现在学校里做实验或使用网络都需要用电,突然停电就会造成很多时间上的损失和劳动的浪费。现在受到损失的人质问学校,但很多时间停电又不是学校造成的,我们也不知道该追究谁的责任。对这种侵权行为如果处罚的话,规定起来可能比较困难,但总应该通过法律上对这种行为有所约束。
梁爱诗(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说,草案第7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行为人无过错,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呢?首先,我认为要清楚什么是侵权行为,行为和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刚才有一位委员提到在银行门口被抢是否是银行的责任,大家认为这不应该是银行的责任,因为这个侵权行为不是由银行引起的。但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我认为受益人没有作出侵权行为,不应该由他承担责任。道义上讲,受害人的行为是对他有好处的,他应该承担道义上的责任,但这不应该是一个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所以,因果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
罗范椒芬(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在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后面加上“或没有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造成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就是有过错的行为,或者是不作为,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第9条“帮助无人……”,这在民法通则中有很具体的定义、解释,可以在附则中重复一下,包括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等。草案第18条“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近亲属”在民法通则中分为最优先、第二优先,配偶应该是最优先,之后是父母和子女,否则全部的近亲属都来争取权利的话,可能会出现混乱,建议对“近亲属”再进一步加以说明。第五,第19条中的“或者其他标准计算”这个说法很笼统,可能立法原意是要针对一些很难量化的损失来作这样的规定,建议拓展这一条文,加入协商解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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