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合并规定利弊分析(3)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其次,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追偿权。确定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目的,并不是给工作人员提供福利而为其承担责任,而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同时,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享有追偿权,也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保障。因此,条文必须规定,工作人员在造成他人损害中有过错的,用人单位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这样,更能够教育工作人员勤勉、负责、恪尽职守。
最后,条文中使用“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两个概念不够协调。如果使用用人单位的概念,相对应的就应当使用劳动者的概念。如果使用工作人员的概念,就应当使用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概念。事实上,使用用人者与被使用人这两个概念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这两个概念,可能会更加严谨和周密。
- 上一篇:关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 下一篇:卖房未过户,不能借此收回房产
相关文章
- ·侵权责任合并规定利弊分析
- ·侵权责任合并规定利弊分析
- ·侵权责任合并规定的利弊分析
- ·侵权责任合并规定利弊分析
- ·侵权责任合并规定的利弊分析
- ·侵权责任合并规定利弊分析
-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索赔需举证引发质疑
- ·我国劳动派遣连带责任规定的法理分析
- ·我国劳动派遣连带责任规定之法理分析
- ·民事研究:侵权责任法规定三高危险责任应当更合
-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侵权责任法》有规定
-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时归责原则
-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规定解
-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规定解
- ·证券侵权责任因果关系之法理分析
-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 ·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 ·因韩剧著作权起纠纷 两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