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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转让矿权涉嫌违法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聚焦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二)■本报记者 王松才

  作为民事财产权利的矿业权应依法予以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江平11月16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认为山西省政府部门的这种做法违宪。

  面对外界的质疑,山西相关政府部门坐不住了,出面回应:“资源是国家的,煤改并不违宪。”

  已经发起成立了“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专家律师团”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云旺、张玉成对于山西的回应表达了自己的质疑:“资源所有权是国家的没错,但需要注意的是矿业权是属于矿业权人的。”

  据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发起的“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专家律师团”主要由大成所矿业能源、企业并购重组、投融资、行政法领域的十几名诉讼和非诉专家律师组成。针对此次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他们旨在引导山西政府方面在宏观层面依法适当作出政策调整,也帮助煤矿企业在微观层面和个案中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西煤矿兼并重组是对煤矿矿业权的处置和利益的再分配,实质上涉及到二级市场的矿业权转让问题,属于矿业权人自由进行的民事交易范畴。”张玉成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所谓矿业权,根据《物权法》、《通则》、《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是矿业权人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资源价款及各种税费后,取得的对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民事财产权利。”平云旺律师介绍说。

  平云旺认为,在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中,拟被整合的煤矿企业大都是山西2006年进行矿业权产权改革引进的浙江、福建等民间资本,这些企业向山西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了矿业权价款及其他各种税费,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件,因此其享有的矿业权、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民事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

  “矿业权许可证一经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并予以公示,矿业权人即取得对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的支配性、排他性、优先性之民事权利,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兼并重组等民事交易行为,并且有权决定兼并重组的交易主体,并与之平等自愿协商交易方式、交易价款以及其他交易内容。”

  是矿业权转让而不是出让或强制征收

  张玉成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矿业权人享有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利益。山西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政府机关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矿业权许可证,更无权强制矿业权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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