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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契约杂谈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契约,在中国古代,更多地出现在人们的经济交往关系中,如买卖契、借贷契、租佃契、雇佣契、家产分书契等;有时也出现在非经济交往关系中,大自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盟誓、协定或条约,君臣之间的“丹书铁券”,社会基层中的乡规族约,小至民间收养继承人的养子契,夫妻结婚的婚约、离婚的离婚书、放妻书,解放奴婢的放僮书、放婢书,家长临终前的遗书,甚至民间结社的条规、社约等等。

  在探讨契约与契约关系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时,人们往往比较多地注意到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法国的《拿破仑法典》等。其实,中国是世界上契约关系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对于契约的认识与运用,远比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第六表法的规定要早得多。

  早在3000年前的西周,国家就有了一些对契约的界定,如《周礼》中就有“四日听称责以傅别、”“六日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等的规定。取予,是指财物所有权由一方给予、一方取人的转移,在这种转换过程中,则应以书契为凭。宋人王昭禹解释说:“载于简牍谓之书,合而验之谓之契。”书契在卖买交易中又称为“质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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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古代使用简牍书写的时代里,总是将交易内容和双方的约定一式二份同时写在简牍两边,中间也大写一些文字,然后从中间破别开来,两家各得其一,检验时两片验之,中间两半文字相合称为契合。这种书契长形者称为质,多用于大型的交易;短形者称为剂,多用于小规模的交易。像这类当事人在契书上手书文字,或刻画印痕以为鉴证者,又称之为“傅别”、“符别”,或称之为“莂”。

  傅别与质剂,在实际的功能上,都是一样的,都起着防伪凭证的作用。所以汉代的郑玄说:“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从西周人们对契约书的细密分类及其称呼已不难看出,中国早在商周时期的社会生活中,已有契约制度的建立。

  我国现存最早的契约,是3000年前镌刻在青铜器皿上的一批有关田地的契约文字。1975年在陕西岐山县出土的《卫盉铭文》,即西周《恭王三年(公元前917年)裘卫典田契》;《五祀卫鼎铭文》,即西周《恭王五年(公元前919年)裘卫租田契》;等。契约主人将契约文字刻写在盉、鼎等铜器皿上,是为了使契文中规定的内容得到多方承认、信守,按照三件契文通用的语言,就是要使契约的主人裘“卫其万年永宝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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