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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管条例 :空置物业费不免(2)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小区业主财物被盗谁担责?物业应依法承担责任审议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约定,首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考虑到《通则》等相关法律对违约责任有具体规定,本条可以对此作出原则规定,以便与相关法律相衔接。据此,已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履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空置物业费用为何不减免?《物权法》不予支持

  在对修改稿进行审议时,一些组成人员提出,对已入住、未入住业主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区别对待,特别是对于有的业主很长时间没有入住,没有享受到相关的物业服务的情况,应当减免物业服务费。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家对业主应尽的义务是作了明确规定的。《物权法》也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相关司法解释也对空置物业费用的减免不予支持。

  虽然《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已作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有些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各自情况,采取部分减免物业费用的措施,这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因此本条例对此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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