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动态 >
商品房预定协议中的得与失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一次在和朋友闲谈的时候,偶尔得知他的置业计划,也许是现在日益商品化的今天,每每在我们满怀欣喜的走进“市场”的时候,总会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的困惑,尤其是“商品房”这一特殊的商品,朋友的顾虑很多,大多数的还是一些法律风险方面的担心,我很能理解他的心态,很希望能够通过我专业的视角,给朋友们一些提示。好吧,先从看房、预定房开始吧!

  案例:

  2009年5月10日,卢某在一刊物上见到乙房地产公司的一则广告(为了更全面的介绍案情,当事人采取匿名),广告介绍了乙公司开发的南开区的一楼盘,该楼盘的经典户型是88平米两室,卢某看后非常喜欢这个户型,当即打电话咨询,并在第二天到销售现场签订了一份预定房屋协议。协议约定卢某认购乙公司销售的某公寓B座1501室,房屋总价款为620000元,并于协议签订时支付认购金20000元整,于2009年5月26日前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协议为格式合同,合同的违约条款中,写到“如买方在上述期限内不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卖方(即乙公司)有权没收买方已交付的认购金”。但是,5日后,在卢某到现场签订合同交付首付款的时候,发现合同注明的卢某预购买的该公寓B座1501室的实际销售面积为:91.66平米,这与卢某在广告中看到的88平米的面积不相符。当时销售人员解释说:“该户型的标准面积是88平米,但卢某选择的1501室由于15层的楼道是消防通道,所以,整体15层的面积都比其它层的要大一点”。不过因为90平米以下房屋在购房政策上可以享受很多优惠,户型面积这样一增大就会让卢某多交纳不少的费用。当时卢某即表示由于这个原因要求解除预定协议。乙公司坚持如果解除协议,认购金不予退还。双方产生争议。

  法律问题解析:

  本案例涉及三个主要法律问题:

  (一)、乙公司的商业广告性质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二)、预定协议由于是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中单方权利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三)、认购金属于定金还是预付款,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分。

  解析如下:

  (一)、乙公司的商业广告性质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一对较难界定的概念,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的预备行为,目的是要唤起别人的注意,“引诱”不特定的主体与其签订合同。要约邀请对发出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要约邀请不能对行为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实际的生活中推销商品的商业广告、寄送的价目表格、拍卖公告及招股说明书等均为要约邀请。但是,在商业广告的内容上,符合要约规定的,也可以认定为要约。要约要具备的条件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内容具体、确定,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