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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监护不周十龄童溺水身亡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本报讯(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刘素红) 10岁小学生在本应上课的时间溺水身亡,其父母将池塘所有人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近日,胶州市人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胶东镇某村委会、胶东镇某小学存在次要过错,分别赔偿原告28247.38元和14123.69元。

  据了解,年仅10岁的梁飞系胶州市胶东镇某小学的学生。2007年5月25日中午,放学后的梁飞像往常一样回家吃午饭,但下午未返回学校,下午放学时间过后,梁飞仍未回家。起初,以为孩子贪玩,其父母也未在意。眼见天色已晚,仍不见梁飞踪影,其父母连忙叫上亲属开始多方寻找,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发现梁飞在村附近的池塘内已溺水身亡……经法医鉴定:梁飞系生前入水溺死。

  “中午孩子回家吃饭还活蹦乱跳的,怎么下午说没就没了呢?!”在饱受丧子之痛后,梁飞的父母决心为其讨一个说法。后其父母以“梁飞的死亡与该小学和池塘所有人该村委会的工作过失存在因果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共同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5035.10元。

  庭审中,该小学辩称,梁飞中午放学回家后就再没有回到学校。当天下午,班主任发现梁飞未到校,曾拨打梁飞留下的电话联系其家长,但无人接听。因此,学校在该次事故中并不存在任何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村委会则辩称,梁飞溺水死亡是由于其父母作为人监护不周所致,村委会已在池塘周围设置了警示牌,在该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梁飞溺水的池塘为该村于2001年为抗旱挖掘形成的,该池塘仅设置了一个“禁止钓鱼、网鱼”的牌子,周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梁飞系限制人,其父母作为梁飞的法定监护人,应充分履行其监护职责。事发当天下午,其父母并没有将梁飞送到该小学,也没有证据证明梁飞在当日下午到过学校。因此,其父母监护不周是造成梁飞溺水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梁飞当天下午没有到学校上学,学校就不需要承担对梁飞的监管责任。但是该小学在得知梁飞下午未到校的情况后,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使学生丧失家长的监护,对该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梁飞溺水的池塘为该村委会挖掘形成,其对该池塘负有管理义务,应承担安全保障责任,但其并未在该存在安全隐患的池塘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梁飞溺水死亡的事故负次要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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