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3)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三、关于婚内侵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1、明确配偶权,确定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出的身份权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没有对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因此,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身份权,是惩罚配偶间侵权行为和救济受害人的前提条件。
2、明确婚内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夫妻间即有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也有作为平等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这一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婚内侵权责任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具结悔过、赔偿损失等方式。
3、引入夫妻共有财产制强制终止制度。
就婚内侵权行为的经济赔偿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纳夫妻共有财产制强制终止制度。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各自财产的,一方发生侵权行为,另一方无离婚意思表示,但请求侵权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应裁定终止现行的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并对共有财产实行分割,然后用侵权一方财产赔付给受害人,并永久作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对于以后的财产,仍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 上一篇: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
- 下一篇:试论同居及其法律规范
相关文章
- ·论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 ·论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 ·从“公报私仇”谈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 ·哪些与广告有关的侵权行为必须承担责任?
-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
- ·从“公报私仇”谈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 ·论妨害经营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 ·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
- ·涉非典的十种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 ·论妨害经营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 ·间接结合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分别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与侵权责任构成
- ·浅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构成
- ·客运中造成的人身伤害,适用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责任
- ·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反思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