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婚姻法论文 >
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3)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三、关于婚内侵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1、明确配偶权,确定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出的身份权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没有对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因此,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身份权,是惩罚配偶间侵权行为和救济受害人的前提条件。

  2、明确婚内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夫妻间即有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也有作为平等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这一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婚内侵权责任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具结悔过、赔偿损失等方式。

  3、引入夫妻共有财产制强制终止制度。

  就婚内侵权行为的经济赔偿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纳夫妻共有财产制强制终止制度。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各自财产的,一方发生侵权行为,另一方无离婚意思表示,但请求侵权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应裁定终止现行的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并对共有财产实行分割,然后用侵权一方财产赔付给受害人,并永久作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对于以后的财产,仍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