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证时限制度的几点思考(3)
www.110.com 2010-07-10 13:33
第四,还应当设立恶意诉讼制裁制度,对当事人恶意诉讼,随意变更诉讼请求,滥用诉讼权利,通过种种方法拖延诉讼,使得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处于被动状态。因此,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进行制裁,包括对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延期举证申请不予批准,对有的故意干扰审判秩序的可以按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上一篇:再谈诉讼保全制度的司法适用
- 下一篇: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权探讨
相关文章
- ·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思考
- ·对举证时限制度的几点思考
-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救济方式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我国民事诉讼推行举证时限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及其完善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举证时限制度的适用及例外
-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
- ·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 ·现行举证时限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 ·浅谈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论我国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
- ·诉讼证据制度举证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兼述举证时限与证
-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
- ·举证时限的理论思考与立法构想
- ·浅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时限制度
- ·试论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
- ·举证时限的理论思考与立法构想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