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界喜欢对法官的素质进行抨击,怒其不争,哀其不幸。但是,许多学者抑或信马由缰的批判者,真正长时间地深入了解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生活、工作经历和内心活动以及法官在体制和制度的旋涡中费尽心机周旋从而忠实于法律信仰维护正义的苦难历程吗?如果你了解了,你不仅会由衷感叹中国法官所具有的高素质,同时,你还会对中国法官表示深切地同情和怜悯。
法官的素质不能完全由文凭和学历而决定。现在许多舆论界人士和学者言法官素质必以美国为标准。是的,美国的法制建设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的确科学而完备。我们也应当看到,美国许多著名的大法官并非法律科班出身,但是他们也为美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我们更应当看到中国的国情。
现实中、舆论上,非法律人士针对某些各行各业都存在的不良或者丑恶现象鞭挞法律人,难能可贵。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一种监督和鞭策,即便有些偏激和偏差都无妨,谁让你从事的是这种高尚的职业呢?但是,不少法律学者、律师、法官,喜欢站在自己目前职业的角度非客观、全面地,不公正地相互攻讦,贬损对方,褒扬自己,显然有失偏颇。应验了“同行是冤家”、“文人相轻”的老话。
舆论界也正在把法官的素质与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联系起来抨击:由于法官素质的低下所制作的司法文书缺乏说理性,从而洋洋洒洒地论证说理的裁判文书应如何制作。从法官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一些理论界提供的司法文书的制作标准简直是现代的八股文,对于只受过高中、初中、小学教育的当事人来说如同天书。如果你认为体现司法公正的裁判文书是给当事人看的,是向社会普通百姓公示的,那么你会主张: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于让普通百姓读懂并认可其公正性。而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写出蕴含公平正义的浅显易懂的裁判文书。
一、我国法官的高素质推进司法改革进程
多年的审判实践使我认识到,法治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探索的事业,凝聚着审判实践者的经验和智慧,不是在书本上、方格纸上绞尽脑汁空谈的虚无缥缈的楼阁。
法官的高素质体现于他在法律的实践中,主动积极地总结积累司法经验,用自己的灵魂对法之精髓不断理解、咀嚼,并同时指导自己的法学实践,是一个脚踏实地的步行者。法官的高素质还体现于在法的适用中对立法目的的深刻领悟敢冒风险违背某些过时的法条和政策(通常曰之为:“打擦边球”)推进司法改革进程,是一个为了维护法律权威敢于牺牲,身体力行的实践者。
法官最重要的素质就是司法经验(法官素质的构成要件这里不再赘述,专家们论证的很全面)。在基层法院正是这一重要素质决定法官能够巧妙地采用民众可接受的同时又不违背法律精髓的灵活方式去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际上,法律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实践对法律原则和法律理论的创制和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实证主义法学家霍姆斯认为法律就是社会所需要的东西,是经验的总结和体现。法官不能从法哲学的信条和逻辑出发,而要从自己所生活的社会现状出发来进行裁判。他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 法官的重要素质——司法经验不仅能产生一个公正的司法裁判,还可能推进一个公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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