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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反思与设想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与深入,伴随着社会司法审判制度“公平、公正、公开”的呼唤,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对于审判方式改革中观念的误区进行了反思与修正,是我们人民法官的责任,也是审判方式不断深入与发展的保证。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中,尚存在下列问题有待解决:

  一、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重庭审程序,轻审前准备程序

  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发起前,乃至改革初期我国实行的是“四步到庭”审判模式,即“询问、调查、劝说、调解”四步曲,调解不成之后再开庭。通过庭前的询问、调查,主审法官在审前准备阶段就已先入为主,对整个案件形成主观看法,开庭只是走走形式、走走过场。“四步到庭”实际是一种“先审后开庭”,导致了社会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信任危机”。出于维护司法公正形象的良好愿望,审判实践倡导了“一步到庭”,它要求审前准备阶段除了程序性的送达诉讼文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等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外,有关证据、事实、主张(答辩)的交换,证据的质证、认证,事实确认等全部都在庭审中进行,这一模式最大限度地杜绝了暗箱操作,确保了司法公正。但是,“一步到庭”模式下,法官及当事人在开庭时对案情及争议的焦点均不清楚,大量庭审时间花在归纳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及明确本案的焦点问题上,由于对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缺乏充分的准备,稍微复杂的案件往往导致多次开庭。“一步到庭”明显有悖于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笔者认为,“一步到庭”、“四步到庭”弊端的根源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准备阶段与开庭阶段的分工,“四步到庭”准备阶段做了属于开庭应做的事,“一步到庭”正相反,准备阶段该做的事放到开庭阶段去做。从英、美、德、日等国家诉讼立法看,准备阶段除了程序性的告知权利义务及送达法律文书外,更主要的内容是当事人间交换主张(答辩)、事实及证据,区分有争议和无争议部分,进而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庭审阶段则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争议证据的质证、争议事实的辩论。把无争议部分与有争议部分的区分工作放在庭前完成,不仅不会导致当事人对法审判公正性产生怀疑,而且能够使法官和当事人在庭审前就了解案情,明确争议焦点,庭前就可进行充分准备,从而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可见,这种分工是科学的、合理的,我国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应当借鉴,以摆脱“四步到庭”、“一步到庭”模式的误区。

  当前社会各界对司法审判要求最迫切的是审判的“公平、公正、公开”,而经济案件完整的审判过程包括“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判决”,其中最能体现三项要求的当属庭审阶段。“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为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辩论场所和条件成为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动因。目前改革实践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庭审方式改革上,以至于审判实践中常常把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与经济庭审方式改革混同。

  笔者认为,审前准备程序改革与庭审方式改革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据统计,美国有95%左右的民事经济案件在庭审前就已调解、和解、撤诉,这主要应归功于美国对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重视。美国早在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就已确立了审前准备程序,1970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改后,于1980年、1983年、1993年对审前准备程序又进行三次较大规模的修改,形成目前较为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借鉴西方国家的诉讼立法,不难得出审前准备程序改革与庭审方式改革并重的结论。从审判过程看,先是准备阶段,而后才是庭审阶段,可见审前准备与庭审改革虽然同等重要,但从顺序看应当先进行审前准备程序改革,再进行庭审改革,目前许多地方庭审方式改革之所以陷入困境,除了司法体制等因素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颠倒了改革的顺序,未做好充分庭前准备就试图开一个精彩庭是不现实的想法。因而当前应当按照这一顺序把审前准备程序改革做为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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