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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第二审程序的庭前准备(5)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五)庭前准备报告。在开庭审理之前,庭前准备法官应当将庭前准备情况向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进行报告。报告的形式应当是书面的,报告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议点以及攻击防御的主要方法,报告的方法因案而异,可灵活运用。

  五、民事第二审程序庭前准备之其他问题初探

  庭前准备任务必须靠一定的程序保障措施方能实现。对庭前准备程序保障措施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应当注意:

  第一、在上述任务的分配上,对上诉适格的审查,以及诉答书状的送达应当有一审法院负担。对上诉不适格应当以何种方式处理,确属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空白。笔者认为:可参照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立法的经验,由一审法院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对此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在诉答书状的送达时,一审法院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当宣示书状所必需的攻击防御方法,以及被上诉人不予答辩和双方当事人不宣示攻击防御方法将产生的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以便敦促被上诉人答辩以及宣示攻击防御方法。但是当事人不予答辩以及不予宣示攻击防御方法不能成为上诉不适格的理由。在此阶段,一审法院的告知行为就属于法官对诉讼促进职能的体现。因此,法院告知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为之,并将告知的履行情况随同案卷一同上报上诉审法院。

  第二、其他庭前准备工作应当由第二审法院庭前准备法官来完成。在部分进行改革尝试的法院,对担任庭前准备的人员做法不一,有成立书记官处由书记员担任庭前准备工作的;也有进行立案庭大立案改革,由立案庭法官担任庭前准备工作的。究竟应当由谁来担任庭前准备法官的问题,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际趋向性的观点是庭前准备法官和审理法官相分离,其基本的动因是:1?狈乐股罄矸ü傧热胛?主,排除审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预断;2?狈乐股罄矸ü偕笄昂偷笔氯艘环浇哟ィ?有利于公正办案;3?奔忧坎煌?职能部门的横向制约和不同职责法官权力的相互制约,防止审理法官权力滥用。笔者人为;庭前准备不是在审判程序之外另设一种特别程序,其目的是为开庭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但从诉讼规律的普遍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方面考虑,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应当对庭前准备工作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以免新奇丛生、无所适从。但就第二审程序而言,庭前准备法官应当为案件的主审法官。理由是:1?蓖デ白急腹ぷ鞯男灾试谟诜ü僖婪?律赋予的职权促进诉讼的高质量进行,所以庭前准备法官所为的各项促进行为均是审判权运用的结果,对当事人均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因此,不享有审判权的书记员、法官助理担当庭前准备工作缺乏法律的授权。2?蓖デ白急阜ü俸蜕罄矸ü傧喾捶掷胍庠诜乐股罄矸ü傧热胛?主的理由违反司法认知规律。认知层次的反复有助于客观真实的发现,这是人类的认识规律所决定的。在我国有限的诉讼资源下,我国没有效仿其他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三审制,这本身就减少了一次司法认知的过程。因此,审理法官借助庭前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熟悉了解案情有助于发现案件真实,保证判决的客观正确。3?蓖デ白急阜ü俸蜕罄矸ü傧喾掷肟梢苑乐股罄矸ü俸偷笔氯送デ敖哟ィ?可以杜绝“三案”的设想,没有任何实证为依据。我们在诉讼程式设计过程中,应当以法官清正廉洁为出发点,而不能以法官腐败为出发点处处设想去限制、制约法官。4?痹诜ㄔ耗诓扛惴秩ㄖ坪猓?在立、审、执三个环节上有其特殊的价值,因为立、审、执三个环节各有其特点。但庭前准备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伸,带有浓重的审判色彩,不宜划归立案环节,如果强行将其割裂,与不间断审理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不相符合。

  第三、庭前准备法官对诉讼的促进包括协助和强制两方面内容。所谓协助是指庭前准备法官应当依据法律的授权尽一切可能帮助民众接近司法。弱化民事审判职权主义弱化的是法官在发现案件真实方面的职权性,但强化的是法官对诉讼进程的促进,是职权作用方向的转换,绝不是法官在诉讼方面的消极被动,特别是在对因经济不济而使诉讼能力缺乏的当事人的辅助方面尤其应当注意。这有助于克服因经济实力的不同所造成的当事人诉讼地位、机会的不平等。如,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调取证据的,庭前准备法官应当依职权协助当事人调取证据。所谓强制是指对诉讼参加人诉讼行为的强制和诉讼行为法律效果方面的强行拟制。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方面,对诉讼参加人诉讼行为的强制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制裁规定方面。随着《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当事人诉讼行为法律效果的强行拟制有了法律依据,如,《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对自认的推定就是很好的一例。在实践中,庭前准备法官应当熟练掌握法律所规定的民事诉讼制裁措施以及证据规则中关于诉讼行为法律效力拟制规则,对促进诉讼进程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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