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M],1993年,第57页。
[11]梅仲协。民法要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1页。
[12]郑玉波。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69页。
[13]马俊驹,余延满[M],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83页。
[14]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8,29页。
[15]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2版,第81页。
[16]郑玉波。论抗辩权[A],民商法研究四[M],三民书局,1991年,第45页。
[17]参见《德国民法通论》上册,[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木式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331,332页。
[18]参见《民法要义》,梅仲协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19]郑玉波。论抗辩权[A],民商法研究四[M],三民书局,1991年,第45页。
[20]权利以攻击(Offensiv)之形态,即要求对方变更现状之形态(如请求标的物之交付),表现于诉讼上时,自会产生权力行使期间限制(即消灭时效)之问题;反之,以防御(Denensiv)之形态,即以抗辩权之形态,对他方之变更现状请求,主张消极的现状维持,表现于诉讼上时,则不应受到权利行使期间之限制。具体参见《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刘得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539页。
[21]参见《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刘得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541页。
[22]郑玉波。论抗辩权[A],民商法研究四[M],三民书局,1991年,第45页。
[23]郑玉波。论抗辩权[A],民商法研究四[M],三民书局,1991年,第43页。
[24]穷困抗辩权(Einrede des Notbedarfs),指赠与人与赠与约定后,其经济状况显有变更,如因赠与致其生计有重大影响,或妨碍其扶养义务之履行者,得拒绝赠予之履行。具体参见郑玉波。论抗辩权[A],民商法研究四[M],三民书局,1991年,第55页。
[25]《德国民法典》陈卫佐博士翻译的版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6]参见《民法要义》,梅仲协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该书考察罗马法及德国普通法,认为有所谓的诈伪抗辩权(拉 exceptio doli; 德Einrede der Arglist)者,其类亦有二:其一,请求权因诈伪关系而取得者,利害关系人得主张特种诈伪抗辩权(exceptio doli specialis),如欺诈,胁迫;其二,就外表上观察,虽有权力之存在,而按其情形,衡诸法理,权利之取得,显示公平者,如基于此项权利而行使请求权时,利害关系人得主张普通诈伪抗辩权(exceptio doli generalis),如乘人之危。
[27]参见杨立新、刘宗胜的文章《论抗辩与抗辩权》,《河北法学》2004年10月。
[28]所举案例及其分析,主要来自郑玉波。论抗辩权[A],民商法研究四[M],三民书局,1991年,第49页。
[29]参见《德国民法通论》上册,[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木式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331页。
[30]参见《德国民法通论》上册,[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木式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332页。
[31]《德国民法总论》[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第87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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