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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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9-350页。另外,除语言表述稍有差异外,史尚宽:《民法总论》、梅仲协:《民法要义》等著作中均有相同论述。
「3」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5页。
「4」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99页以下等。
「5」详见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2章等中的相关内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6」末川博:〈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载《权利侵害与权利滥用》,岩波书店1970年版,第636页。
「7」前引末川博书,第636页以下。
「8」内池庆四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载有泉亨编《现代损害赔偿法讲座》,日本评论社1976年版,第219页以下。
「9」前引佟柔书,第611页。
「10」张弛:〈论民事诉讼时效所定20年期间的性质〉,载《法学论坛》1999年第3期,第40页。
「11」平成5年11月26日京都地方裁判所民事第4部判决。
「12」转引自前引末川博书,第641-642页。
「13」关于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的区别,详细请参阅徐开墅主编:《民商法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60页以下。由于所谓“除斥期间”的概念源自欧陆国家,因此有必要参阅德、法两国的概念。与“除斥期间”一词相应的德语词是AusschlieBung f – en 除外,排除;开除,除名 — AusschlieBfrist,f 截止期限(王昭仁等合编:《德汉词典》,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8页)。法语中与“除斥期间”相应的delaiPrefix,是两个词。delai 期限,时限;延期,延迟(《法汉小词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7页)。Prefix 预先确定(同前《法汉小词典》,第368页)。语言词典中,截止期限、预定期间等意思的德语、法语词,不知用在法律学领域中,我们的前辈何故要造出一个“除斥期间”来,或许是借来转译的日语词?或者反过来,是日本的学者借译的我们前辈造的词?从语法上分析,“除斥期间”是一个偏正结构的词组,那么,“除斥”是什么意思?什么是“除”,什么是“斥”?合在一起,又该如何解释?与“排除、排斥、除外、除去”一类词语相比有何特殊的含义?如果使用,就应解释清楚这些问题。汉语的法律术语当然要以正确的基本汉语语义为根基,“除斥”在日语里或许说得通,但在汉语里非驴非马,如不是非其修饰则无以表明的概念,最好不用。而且,法律术语要求严谨、明确,应该尽量通俗,避免生造词汇。日本的法律中无此词,我们的法律中亦无此词,日本只是理论上承认的概念,学界在其性质及其与消灭时效的异同等方面的认识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且非学者所一致采用。我们不如索性就用截止期限或者预定期间,这样既符合德语、法语词汇的原义,又明确、通俗,不致产生误解,即使是非法律专业的人也能明白意思。并且,可以避免那种需进一步解释的词语与消灭时效概念混淆而生出无谓的争议来。
「14」前引佟柔书,第606页。
「15」竹内昭夫等:《新法律学辞典》第三版,有斐阁1989年版,第760页。
「16」我妻荣、有泉亨:《民法1总则、物权法》,一粒社1986年版,第208-209页。
「17」前引佟柔书,第606页以下。
「18」德本伸一:〈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载星野英一:《民法讲座第6卷》,有斐阁1985年版,第712页。
「19」平成元(1989)年12月21日最高裁判所第1小法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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