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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19)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3、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由于不知道谁为加害人,实际上,所有的因果关系都是不存在的,只能推定适用某一种因果关系,是一种拟制,当事人可因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对此,复数加害人负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同时造成某一损害后果的时候,如果没有其他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也足以造成同意损害后果。例如甲乙两人共同杀死丙,每一个人都为致命伤。在此情况下,从“不能援用他人的不法行为以求免责”的观点看,不允许以他人的加害行为足以发生同一结果以求免责,从抑制加害行为的目的来说,也是不允许的。对此,各个加害人对被害人应负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5、在现实损害中,如果只有甲的行为会引起乙的损害,假定没有甲的行为,与甲的行为无关的别的事情丙也会引起同样的损害,关于甲的责任,就应该考虑丙的情况。对此,在德国法上,称甲的行为为侵害原因(eingriffsuvsache),丙的情况为预备的原因(reserveursache)或假定的原因(hypothetischer ursache),丙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称为假定的因果关系或者凌驾的因果关系(hypothetische od.uberholende kausalitaten),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6、假如某一加害人的行为尽管有原因性和可责性,但是因为事后发生了其他异常原因使前一加害人的责任被否决。例如,甲伤害乙,乙去医院的途中因车祸丧生,甲应该负的医疗责任因乙遭车祸而不再发生,汽车肇事者应当对乙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

    (四)多因多果,是指几种行为或者物件同时或者先后对未有损害或者已有损害的对象互相作用,产生了混合的多种结果。其中,原因为复数,结果也为复数,原因是多个行为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的多项损害后果或者多个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将各种结果分别计算清楚。

    三,英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英美侵权法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一种“两分法”,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考察和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分两步进行,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亦称“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其次,还必须认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亦即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才成立。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宽松,只要符合无A即无B则认为A与B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比较严格,它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认定的基础之上,还要从法律的规定、司法政策以及公平正义、案情发展的逻辑及一般人的感觉等方面综合考虑。⑧

    两分法从两个层次上清楚地分析了因果关系的大致框架,是在实践中证明的为解决民法和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因果关系问题的一种十分重要和有效的思维方式,对于我国研究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为这种两分法区分了原告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和法庭确定加害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界限。即使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不一定判决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要考虑这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否达到法律的要求。(未完待续)

吴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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