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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3)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这一案例在侵权行为上明显比案例1的情况复杂,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通过其网址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及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网址交互性的认定是关键。在网络中,一些网址可以通过用户的登录作出相应的回复,这种网址相对于那些只能被动地被访问的网址来说,称为交互性网址。网址的交互性通常可通过邮递列表、订阅网上杂志、登记注册等形式表现出来。在本案例中,被告依靠邮递列表满足了网址互动的条件,使该网址成为交互性网址。

  这也是一个经常被引用来说明最低限度接触理论的案例,法院仅依靠被告交互性的网址确定了管辖权。法院认为,网络不同于传统的电话,它传递的信息可被所有想看到的人所共享,应当据此拓宽管辖权的行使范围。交互性网址满足了最低限度接触的条件,构成对原告所在地的“最低限度”的接触,因此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可以看出,密州法院过于重视网络交互的作用。

  类似案件还有一些,但都是较“早期”的案例。随着网络案件增多和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一些美国法院提出仅有交互网站,不足以判定管辖权的新观点,并逐渐地为大多数法院所接受。下面的案例就是其中的代表。

  3.泽普网络销售公司

  (ZippoCybersell,Inc)诉网络销售公司(Cybersell,Inc)案

  原告是亚利桑那州的一家公司,被告是佛罗里达州的一家公司,两公司的名称中都有“网络销售(Cybersell)”的字样。被告创建了一个网页,其中包含“网络销售(Cybersell)”的标识、一个本地的电话号码,一个发送电子邮件的邀请函以及一个超文本链接(用户能通过此链接介绍自己的情况)。原告向亚利桑那州地区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地区法院以管辖权不充分为由驳回此案,联邦上诉法院第9巡回法庭维持了该裁决。

  法院认为,被告在亚利桑那州通过网络并没有任何的商业行为,被告在亚利桑那州没有“有意图地”谋求该州的利益和希望受该州法律的保护。法院最后总结说,“简单地将别人的商标作为域名并放置在网络上,就判定该人的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这种说法是缺乏依据的。”原告需要证明被告有意图地将他的行为指向诉管辖地。

  被告网址的构成符合交互特性,但法院无法仅依此判定享有管辖权。此案裁决表明,美国法院对传统的“有意获得”有意获得理论,是对“最低限度接触”原则的一项限制,该理论指出:在被告与法院所在地产生了最低限度接触的情况下,只有这种“接触”是被告自己的故意行为的结果,该法院才能对被告行使管辖权。该理论的本质是,被告是有意地为某种行为,以取得在诉讼所在地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进而得到该地法律上的利益和保护。理论和“商业流通”商业流通理论,是对有意获得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该理论始于对产品质量责任案件中的制造商如何行使管辖权的情况,提出如果制造商有意将其产品投入“商业流通”之中,并清楚其中相当部分可能在诉讼所在地销售和使用,则该行为等同于将产品直接投入该地,尽管产品在该地的实际出现是独立中间人的行为结果,该制造商应服从该地法院的管辖。理论作出了新的诠释,认为这些理论也同样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同时认为仅依靠交互性网址不能确定管辖权,而希望通过被告行为的性质、意图来判定。

  4.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本案资料见(1999)海知初字第21号案(1999)、—中知初字第64号案

  原被告均在互联网上拥有自己的站点。

  1998年底,原告发现被告网站的主页在内容结构、色彩、图案、版式、文字描述等方面均与原告主页相同或类似,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海淀法院认为海淀区为侵权行为地,裁定有权管辖此案。被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淀法院有管辖权,故驳回了被告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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