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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空间侵权行为的管辖权之确定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摘 要]:随着互联网对人类生活空间的逐渐渗透,发端于网络空间的侵权争议日益增多。网络空间的无形性、虚拟性、无边界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征,向传统的侵权管辖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使传统的侵权地域管辖基础发生动摇和侵权管辖区域变得无法确定。为了明确网络空间侵权行为的管辖权,在网络版权管辖权的确定方面,应以服务器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交互式网站的管辖权应结合“有目的利用”的原则确定;在网络诽谤侵权管辖权的确定方面,可视诽谤信息上载地为侵权行为地,并适用“最低联系”标准,由依诽谤信息“故意指向”的法院地确定;在网络商标和域名侵权管辖权的确定方面,通常情况下可能照“最低联系”的方法

  [关键词]:网络空间,侵权,管辖权

  进入21世纪,互联网(Internet)正以惊人的速度和影响力渗透到人类的生活中。计算机互联网是一个由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是正在到来的信息社会的基础。可以说,从来没有一种物体象计算机网络那样,在各方面都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公众的阅读、交流、娱乐乃至商业活动等都越来越多地在网络上进行。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发生的侵权现象也随之增多。由于网络空间所特有的虚拟性与无边界等特点,侵权事件发生后,被侵权人往往很难按照传统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这一问题之复杂和微妙,向原本纷繁复杂的侵权管辖制度提出了新挑战,有必要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一、网络空间的特性

  探讨网络空间侵权诉讼管辖权问题,首先应当了解网络空间的特性。从确定管辖权的各种要素来看,网络空间具有如下与物理空间不同的特点(注:这里所列举的特点只是那些与管辖权问题有关的特性,并没有囊括全部。):

  (一)服务的全球性

  网络空间是全球性的、也是开放性的信息网络,用户可以自由地互相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商业活动。Internet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网络空间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充和膨胀,并给人提供诸多的服务。电子邮件使Internet上的任何两个地址之间可以借助一种邮件系统软件而互换电子信件;Internet服务提供商为Internet最终用户提供与Internet的物理连接;文件传送协议把文件从一远程主机中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进行“下载”,或把文件从自己的计算机“上载”传送给远程主机;电子公告牌可以使网民互相交换信息;BBS可以用来与人聊天,也可以在上面发表文章。网络技术在使最小的企业走进世界千家万户的同时,也使它们面临数不清的相互冲突的外国法及管辖权问题。

  (二)客观存在性

  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这并非是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缆线和程序的客观存在性,而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的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网际协议提供了“远程展示”(telepresence)或地域延伸(geographically extended)分享分散资源。一个互联网用户可以用网上连接进入计算机,得到信息,在世界各地控制各种设备。这些电子连接对用户是完全透明的,当一个在线用户想在网上得到信息或服务,其本地计算机向远程计算机服务器请求进入,远程计算机可以根据其计算机的标准同意或拒绝请求。只有当申请同意后,服务器才会提供信息给用户的计算机。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具体信息在屏幕上的显示,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存在,它和物理空间一样可以被感知,是物理空间以电子为媒介的衍生和延伸,但又不同于物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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