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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
www.110.com 2010-07-12 10:43

[内容提要] “和谐社会”构建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多元、理性、正义、法治、平衡和稳定有序的社会。市民社会的本质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市民社会应当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形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法。所以,它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以私法构建为核心。私法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发挥主要通过私法的系统结构的功能实现。

  [关 键 词] 和谐社会  市民社会  以人为本  私法构建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和谐社会构建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一项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和谐社会的构建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是社会各种因素的协调与统一,需要多种构建方式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共同协力。但是,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应当靠法治及其系统的作用。现代和谐社会只能构建于法治基础之上,和谐是法治条件下的和谐,也唯有法治构建社会才能和谐。然而,在坚持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前提下,如何选择具体的进路,即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根本上是依靠公法之治还是私法之治,则存在理论分歧。我国知名学者罗豪才教授认为,和谐社会的建构主要应当依靠公法之治,公法是和谐社会的脊梁,社会和谐与否直接取决于公法是否平衡。

  [1]笔者认为,由和谐社会的本质所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治构建,而私法构建是和谐社会的法治核心。私法以市民社会为调整对象,作为私法调整对象的市民社会关系与和谐社会的本质一致,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形态,从而私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在根本上,和谐社会就是私法构建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法治构建应当以私法之治为主导。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

  社会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是其本质。一定社会结构既是一定的和谐状态,也以和谐为条件。但是,不同社会结构的和谐并不相同,因为社会的性质不同,其和谐的本质和程度亦不同。和谐社会的大同理想人类古已有之。和谐作为社会存在,必然产生不同社会存在条件下的和谐观念。古代人类的和谐观念是当时条件下对社会和谐存在的认知与反映,并必然存在其局限性。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一方面超越了古代社会的原始和谐并使人类摆脱了社会结构的不合理束缚,另一方面也为新的更高层级的社会和谐的构建创造了必要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继承人类优秀文化传统的基础上主张未来社会应当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等各种关系的全面和谐与发展。当代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人类社会和谐理想的继承、发展与弘扬。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经典阐释,充分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其构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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