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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探讨(5)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定期金损害赔偿支付方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1)避免了加害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金而破产或支付不能;(2)避免了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3)避免受害人(尤其是受害人的监护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4)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得到重大不当得利(如受害人在判决生效后很短时间内因其他原因死亡,而判决确定的是一次性支付20年的残疾赔偿金)。

  当然,采用定期金损害赔偿支付方式需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需要相应的担保作为保障。为了保证加害人未来履行判决义务,需要由其提供相应担保,或者是提供具有良好资信的人的担保(如银行、保险公司的担保),或者提供高保值的财产担保(如以不动产作折价抵押)。此外,需要提高执行部门管理定期金损害赔偿支付方式的水平,还需要加害人(债务人)开户银行的配合,等等。

  上面提出的一些计算方法和相关方案既是参考性的又是“纯粹形态”的。说它是参考性的是因为目前在国内尚没有明确的和具体的立法规定,提出这些方法和方案更多是借鉴了国外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尚有待检验。说它是“纯粹形态”的,是指在这样的计算方法和方案中尚没有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也没有涉及个案中所需要的司法政策考量。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要比一组计算方法和解决方案复杂得多。只有综合考虑各方面的要素才能得出更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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