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连体人是民事主体中自然人的范畴。研究连体人的法律人格问题,就是要确定他们的个体究竟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从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以及法律的角度,可以确定,凡是具有独立人脑、具有独立的意志以及确定为一定的社会角色的连体人个体,都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需要以监护制度予以补正。他们的出生权、分离权在行使过程中会发生权利冲突,需要法律进行协调。
关 键 词:连体人;法律人格;独立地位;出生权;分离权
在民事主体中,连体人在所有的自然人当中为数极少,但他们却是独立地存在着。对于他们的法律人格问题,民法理论较少关注,缺少必要的研究,更缺少立法的规范。这样的状况,对于他们的人格保护和权利保护都是不利的。本文以连体人的法律人格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对连体人主体资格的分析,探索连体人的法律人格以及相关问题,从而构建连体人个体的人格、权利的全面保护规则。
一、连体人法律人格研究的现实性和迫切性
(一)连体人存在的客观现实性
近年来,有关连体人的报道频频见诸于新闻媒体。连体人源于一种极为罕见的、由单独的一个受精卵分裂而成的妊娠现象。出生的连体婴儿是一种罕见的先天畸形。据医学估计,每4万至10万例新生儿中约有1例连体婴儿,但每20万例存活的新生儿中只有1例。因此,大多数连体胎儿在胚胎期就死亡了,只有一些顽强的连体婴儿顺利诞生,成为连体人并生活着。
世界上最早一对较为出名的连体人,是 1100年诞生在英国的一对臂部、肩部相连的小姐妹,名叫舒科斯。姐妹俩共同生活了34年,一起告别了这个世界。世界上最著名的连体人是1811年5月 11日出生在暹罗(今泰国)的一对连体双胞胎兄弟昌和恩,据说英语“连体婴”(Conjoined Twins)一词最早就是用来称呼他们的。他们分别娶了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对姐妹,生育了21个孩子。他们以在巴纳姆和贝利马戏团“吸引观众”为生,享年63岁。
在今天,尽管连体人为数不多,但他们确实在现实中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着,成为市民社会中的一个或者两个民事主体。事实上,哪怕就只有一个连体人在市民社会中存在,都会引起民法上的相关问题。为此,民法研究民事主体,就必须研究连体人的法律人格问题。否则,无法界定连体人的人格地位和权利的享有。
(二)研究连体人法律人格所面临的困难
连体人由于身体相连,法律对其法律人格没有准确的界定,导致他们之间发生的冲突和纠纷缺乏解决的具体规则,法律往往陷于无能为力的尴尬境地。下面这四则案例,典型地说明了这种法律的尴尬:
早在1724年出版的H.索瓦尔《巴黎城古代文物的历史及研究》第2卷中,就摘录过这样一个案例:连体兄弟中的一个人用刀杀死了一个人,人们对他起诉,法律判他死刑,但却无法执行,因为他的连体兄弟与这桩杀人案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处死一个,另一个也会死掉;如果让那个无辜的兄弟活着,那么,也必须让另一个即杀人的罪犯也活着。法律面临的困境是究竟对连体人的一个个体还是对两个个体执行死刑呢?
尼日利亚曾有一对双头连体妇女,26岁时怀孕了,一个头想堕胎,另一个头则要把孩子生下来,两个头都分别请了律师。代表堕胎方的律师说:“另一个头自作主张地使用了两个头共有的身躯与胎儿的父亲发生性行为时,她(堕胎的一方)并不愿意也不同意,她是被强奸的。”而代表分娩方的律师抗辩说:“任何女性均有权与她喜爱的男性相爱,并生儿育女。这两个头的意愿分歧,是天生悲剧,不应祸及无辜的胎儿。”两方律师各执一词,纠缠不清,法庭竟然无法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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