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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得失及完善——(6)
www.110.com 2010-07-12 11:18



  第一,名称使用上的分析。若在我国将来的物权立法中用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用益权”、“地上权”等来取代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先撇天此三个概念在传统民法上所表述的内容本质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异不谈,仅从其名称本身特征来看,这种做法也不适宜。因为“永佃权”、“用益权”与“地上权”三个名称并不能直观地反映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特征(即以农业经营为其本质内容)。另外,“永佃权”这一名称在我国存在于封建法令之中,“佃权”一词本身的含义仅为:农民持续租种土地的权利(27);因而“永佃权”的确体现的是一种维护和巩固封建剥削关系的特定的土地使用制度,它已成为历史性概念(28)。杨文认为“永佃权”一词不反映阶级性,原因在于其彻底混淆了不反映特定社会制度内容的客观事物的概念名称与由当时社会制度决定其内容的法律制度的概念名称。前者正如其文中所举的“契约”,这一概念名称,它指向的不是一种制度,而是制度规范的对象,本身并不表达任何根源于社会制度的权利义务内容,无从说它体现某一特定社会制度的特征,当然它可适用于任何时代;而后者正如“永佃权”这一概念名称,它所表达的主体、内容、性质和效力都已经由其社会制度特定化,是一项规范土地使用的法律制度,当然反映出一定的社会制度特征,绝不可通用于任何社会制度背景之下。因此,与其说“权利概念不反映社会制度”,倒不如说“纯客观事物的名称不反映社会制度;而法律制度名称是否有别,则要视具体而定”。我们不能(如杨文所述)强行把“永佃权”这一名称与其所表述的本质关系割裂开来,而用其扭曲着替代或涵盖我国现行的或完备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致伤害人民的感情。

  相反,“农地使用权”这一名称却能恰如其分地直观地反映出完善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特征,容易让人理解和按受,理当首选。更何况,“农地”一词更能准确的概括用于从事农业经营的一切土地。再者,若废弃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名称,而代之以“农地使用权”来这一名称表达完善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将与基地使用权这一概念相并列,统归于土地使用权这一上属概念之下(29)。农地使用权,是指以农业经营为目的,而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筑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30);土地使用权,则是指一切对他人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样便可由上述三者构成我国土地用利用制度的基本框架,更充分体现出以土地用途作为土地使用制度的分类基准。

  第二,有关土地使用权利的分类标准上的分析。完善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土地使用权的划分标准仍应为:使用土地的本旨是否用于农业经营。若土地用于农业经营,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范畴;若土地主要用于非农业经营,则应属于基地使用权等范畴。特别地,这里的“农业经营”应取广义上之概念,包括林业、牧业、渔业和其他农村副业在内。但是不包括基地使用权中类似于传统农业的经营项目,如在建筑物附近种植少量的林木或果菜等,或为园林绿化而种植花草木等,这种种植规模较小,且附属于建筑这一主要目的,应视为非农业经营,不益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范畴。因而,立法应明确“农地”包括所有用于从事上述农业生产的土地,而不管是耕地、草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都统一适用完善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即农地使用权制度。这种划分标准可以说是继承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和地上权之间的划分标准,即都以土地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不同为准,所以地上权只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外的土地使用权相对应,而不可把地上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等同起来。尽管如此,上述二划分标准之间仍有不同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农业经营”属广义上之概念;而永佃权中的“农业经营”仅限于畜牧业和种植业,其范围较窄,且其本质特征不仅限于以农业经营为目的,还在于其永久性。即使是以“农业经营”为本旨目的的土地使用权,若不具永久性,也不能成为永佃权。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与永佃权相对应,而不可等同。另外,用益权也不能涵盖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权来自于罗马法,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其无重大的实质性变化。在法国,用益权的效用主要体现于为与所有权人有特定身份关系者提供生活保障(31)。虽然允许用益权的转让但原则上不允许继承。在德国,用益权制度产生的本意也是要解决与养老有关的问题,因而它是指一种不可转让、不可继承的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32)。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就是使它变成一种既可继承又可转让的权利,以适应农业经营投资长期化、稳定化和规模化的客观趋势,这与用益权制度的立法旨趣显然向背。正如法国学者认为,作为一种老化的制度,用益权不能适应法国现代社会有关经济效益的基本观念(33)。用益权又何尝能适应我国现代社会的基本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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