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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请求权在租赁权保护中的适用——以日(4)
www.110.com 2010-07-12 11:21

  第五,债权的所有权说、债权之上的所有权说。

  此说认为,债权的本质是特定人对特定他人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在经济交易不发达的阶段是单纯的当事人之间的内部问题。与发展相伴随,债权关系渐次与主体脱离而具有了独立的财产价值,产生债权让渡的概念。以债权的这种性质变化为前提,以私有为基调的现代经济组织中存在的私有财产制度因其强烈的同化作用而使债权适应所有权之目的,在存在方式上发生了变化。罗马法时代因强调债权的相对性而不承认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但是,时代的发展使债权关系财产化、动产化,越来越强调债权对第三人的客观价值,因此,第三人对这种价值的侵害构成违法。而这种第三人可以造成债权侵害的认识又与对债权作为权利的绝对性的认识紧密相联。基于债权性权利的普遍性,应该把债权人作为所有人保护,债权的准占有概念被承认,而占有概念又是与所有概念一脉相承,互相依存,相对应的,同时必须承认债权的(准)所有概念。从债权的处分来看,债权明显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它要求针对第三人的侵害债权的行为要求保护给付的归属。因此,可以说,债权的所有权概念与现代债权机能的发展密切相关,这一概念的采用使对债权请求权的侵害及债权侵害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以所有权侵害理论为据正当化。(注:胜本正晃:《债权の所有权的关系》,载《民法研究1》第469—471页。)债权的所有权说实质上是在债权之上又建立了所有关系,把债权当作所有权的客体,债权本身也就成为了一种无体财产。这一学说是处于租赁权物权论与租赁权债权论之间的一种折衷说。前述的不可侵犯性说以及排他性、支配性说都没有离开租赁权性质上或为债权性或为物权性来分析租赁权的效力,而此处的债权的所有权说是将债权与物权结合起来,以债权为权利发生的基础,而以所有权为权利的最终性质和归属。

  这一学说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批评,有人认为没有必要在财产权之上建立所有权,不应通过这种方法来解决排除妨害请求权在不动产租赁权中的适用,而应该从所有权与其它财产权的共通性的协调方面构建财产理论,承认债权在给付上的全面支配性已足。(注:我妻荣:《权利の上の所有权といぅ观念について》,载《日本民法协》54卷3号第9页。)有学者认为,债权的所有权理论使权利自身作为无体财产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但是究竟从多大程度上允许权利作为客体而存在,是否也可以将权利作为所有权以外的其它权利的客体?还是只是作为权利对象的权利标的才能成为其它权利的客体?权利可以变为物,应该承认权利之上存在制限物权,然而债权决不是这样的物,债权不能作为其它权利的客体,成为其它权利的权利对象的只能是给付行为。因此,这种在债权之上再设所有权的理论只能造成概念上的混乱。(注:中井美雄:《民事救济法理の展开》,有斐阁,昭和56年12月20日,第59—60页。)

  综上所述,日本学者为使不动产租赁权债权中对侵害债权的第三人适用排除妨害请求权正当化而作出了种种努力,甚至打破传统的权利体系构造,如租赁权物权论说;有的则创造新的权利形式,如债权的所有权说;有的则从法律的其它领域借用概念,如不可侵犯性说、支配性排他性说。而这里必须提及的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学说-状态债务说。它是为了解决土地租赁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新当事人对权利和义务的承担问题而提出的。设若土地出租人将土地转让给甲,承租人乙的权利状态如何?土地出租人因是土地所有人而对承租人负有债务、债权,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而甲为所有人的情况下,原所有人对乙的义务和权利也当然转移给甲,这就是状态债务说(zustandsobligation)(注:铃木禄弥:《借地法 下卷》,青林书院,昭和1986年3月25日,第953—954页。)学者论述中是以保护租赁权对新所有人的成立为出发点的,我们同样可以将其推而广之,适用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对租赁权人的保护。在租赁关系中,状态债务说的适用巧妙地回避了租赁权是物权还是债权的纠葛,而从状态存在的稳定性来论证问题,实际上也可以将这种状态解释为一种权利的对应关系,第三人侵害了这种对应关系也构成侵权,而欲维持这种状态与关系的稳定性就必须承认租赁权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但是,这种学说产生之时仅是适用于租赁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的情况,因此,若将其推而及之是否还需要考虑其它要件,学者尚未对此论及。当然正如前文所述,各种学说都存在着解释上的盲点,尚需进行理论上的整合,如租赁权物权论说使传统的权利体系在构成上发生了变化,对传统理论就相对权与绝对权的划分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原理造成冲击;债权的所有权说是在权利之上又建筑了所有权,尤其是在债权之上附加所有权,使对权利客体的内容认定发生困难;不可侵犯性说直接将侵权行为法中的概念引入债权保护领域,又缺乏理论上论证的充分性;排他性、支配性说是否适合于解决所有类型的债权侵害事件中的排除妨害问题,存在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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