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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请求权在租赁权保护中的适用——以日(5)
www.110.com 2010-07-12 11:21

  针对上述种种难题,日本有学者提出了分类进行租赁权保护问题。(注:好美清光:《债权に基く妨害排除についての考察》,载《一桥大学研究年报·法学研究2》,第165页以下。)认为租赁权被侵害的方式很多,有所有人侵害租赁权的情况、双重租赁的情况以及无任何权原而侵害债权的情况;有的租赁权人已经取得了占有,有的租赁权人对租赁物尚未取得占有,因此应区分不同情况寻求对租赁权进行排除妨害保护的根据。

  在租赁权人已经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占有之诉进行排除妨害。因为占有之诉不仅发挥保护一种临时性地位的作用,同时还具有保护对物进行利用的机能,而现代社会中,后一种机能的发挥越来越受到重视。占有诉权对租赁权等利用权的保护采取积极的态度,虽属于物权篇,却与物权请求权的保护不同,保护的是一种对人关系,是特定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因侵权行为而生的对人关系。(注:川岛武宜:《所有权法の理论》,岩波书店,1987年,第136页。)

  在可以适用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进行解决的情况下,援引这种制度解决。

  在双重租赁或租赁权人尚未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的情况下应租赁权物权化的要求,赋予其物权性和对抗力,适用物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保护。

  综上所述,学说与判例的发展轨迹说明了一个问题,即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已经使问题的处理难以找到一贯之的解决办法或学说依据,必须综合各种具体要素判断出具体类型,然后再寻求相应的类型下相应的妥当的解决方式。

  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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