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物权法论文 >
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5)
www.110.com 2010-07-12 11:22

  [1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3]参见王家福等著:《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3页以及该页注释1.

  [14]这方面的材料,可参考[日]我妻荣:《近代法上债权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谢怀栻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以及川岛武宜:《所有权法的理论》(日本岩波书店1987年版)二书。

  [15]不作为(“不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作为债权的客体。这一点一般的教科书上多没有谈到。如双方约定:晚上10时以后不再弹奏钢琴,对方就支付一定的对价,便是以“不作为”(不为一定行为)作为债权的客体。

  参考文献:

  [1][日]佐贺彻哉。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的考察[A].法学论丛·98卷5号[C].

  [2][日]七户克彦。物权法定主义——比较法的、沿革的研究[A].法律学科。庆应义塾大学法学部法律学科开设百年纪念论文集[C].585页以次。

  [3]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1.

  陈华彬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