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王泽鉴先生指出,法律之推定过失,实为保护受害人技术之运用,旨在保护受害人之利益,盖既有保护他人法律存在,则行为人有妥为注意之义务。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
[12]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82页。
[13] 参见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4—75页。
[14] 参见魏振瀛著,同前注14.另外,至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否能成为过错推定情况下推翻加害人过错的原因,下文的讨论还将涉及到,这里实际是提前给出了作者的结论。
[15] 参见王利明著,同前注15,第37—41页。
[16] 比如,庞德认为,过失推定法律制度,不过是法律上一种拟制,在方法论上不值得推崇,不如直接承认危险归责的无过失责任的适用,以便澄清归责性质;法国学者达维也把特殊的过错推定理论视为结果责任。参见R.pound, An Introduction the Philosophy of Law, 1992, P178,179; 莱尼。达维:《英国法和法国法》,第151页,转引自王利明著,同前注15,第74—75页。
[17] 肯定一方认为,所谓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这一条也是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判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依据。参见梁慧星:《论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否定的一方则认为,将汽车与火车、飞机等并列视为高速运输工具并适用第123条是值得研究的。参见尹腊梅著,同前注1.
[18] 参见梁慧星:《“行人撞了白撞”是违法的》,载《民商法论丛》第19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9] 参见王利明著,同前注15,第136页。
[20] 参见尹腊梅著,同前注1,第313页。
[21] 参见巴尔著,焦美华译:《欧洲比较侵权法》(下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8页。
[22] 参见王泽鉴著,同前注8,第22页。
[23] 德国1952年《道路交通法》,第7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采取过错推定主义。1987年又将该法修改为无过失责任,规定车辆在驾驶中致人损害,由车辆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但因受害人或第三人或动物引起的除外。参见刘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
[24] 参见魏振瀛著,同前注14,第683页。
[25] 参见魏振瀛著,同前注14,第683页。
[26] 参见王成著:《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页。
[27] 参见魏振瀛著,同前注14,第684页。
[28] 参见王成著,同前注28,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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