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参见王利明著,同前注15,第128—129页。
[30] 葛延珉、马强:《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
[31] 参见舒丹尼:《新〈道交法〉尴尬半周岁 违法行为也应受保护?》,//www.people.com.cn/GB/qiche/2967471.html.
[32] 参见刘江:《北京新交法尘埃落定 保险制度亟待跟进》,//www.people.com.cn/GB/qiche/1050/2958615.html.
[33] 参见王明水著,同前注1.
[34] 该建议稿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有违章行为造成损害,受害人没有过错的,由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与受害人都具有违章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5] 该建议稿第七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交通中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由机动车保有者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保有者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酌情减轻机动车保有者的责任。虽然我不认为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但是起草者自己的解释认为,这是使用了无过错责任的体现。
[36] 该条规定,运行的机动车对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造成损害,该机动车已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损失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所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运行的机动车对非机车或者行人造成损害,该机动车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所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案则是,在封闭的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非封闭的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7] 国外对与交通事故的赔偿额大多有限制,比如《葡萄牙民法典》第508、510条对汽车驾驶员的责任和从事电气运输和作业的企业规定了赔偿范围最高限制,德国法也对机动车驾驶员及公路运输行业规定补救数额的最高限制。参见王利明著,同前注15,第130页。
[38] 我认为这里可以借鉴《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坏的配成责任限额,第五十九条规定,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39] 《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40] 参见王泽鉴著,同前注11,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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