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 参见尹腊梅:《机动车肇事责任与高度危险责任的合与分——兼论民法典草案机动车肇事责任的规定》,载江平主编:《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第305—306页;时显群:《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述评》,载《学术交流》2004年第3期,总第120期;马剑:《撞了岂能白撞——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载《中国保安》2004年第2期;王明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定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冲突》,//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4241.
[2] 参见陈冰:《一切为了百姓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载《安全与健康》2004年第6期;刘峰、张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研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法经济学分析》,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3] 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也就是说,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于《交通道路安全法》的归责原则。另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在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平均生活费机动车支付。但目前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责撞人的标准施行上不封顶政策,也就是说只要受到伤害的第三者能开具合法的收入证明,无论多高都要全额赔偿。
[4] 所谓碰瓷,就是指一些人以讹诈机动车驾驶员为目的,故意或假装与机动车发生轻微碰撞而声称受伤,要求“赔偿”的现象。
[5] 这些观点主要从网络上收集得到:“机动车负全责与现实的冲突”,http: //www.hangzhou.com.cn/20040101/ca521342.htm:“观点碰撞:”撞了不白撞合理吗?, //www.people.com.cn/GB/qiche/14556/2744288.html.
[6] 参见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7] 比如一元归责说,即只承认过错责任原则;二元归责说,即承认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多元归责说,承认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参见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5页。
[8] 参见杨立新著:《简明类型侵权法讲座》,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9]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0] 参见杨立新著,同前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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