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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7)
www.110.com 2010-07-12 11:22

    3、对于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及相关问题的建议

    我认为,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存在问题的,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主要应该从这几方面入手:

    (1)明确过错推定的责任原则

    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中,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侵权责任原则问题上,出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以王利明教授领衔的,以杨立新、郭明瑞、房绍坤、王轶等学者组成的课题组,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原则上,采取了过错责任的态度[34],而以梁慧星教授领导的,由张新宝、刘士国、于敏等学者组成的另一个课题组起草的同名建议稿的相关规定,却是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机动车侵权责任原则的[35].而在2002年12月22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的第四章“机动车肇事责任”中,第二十五条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设计了两种方案,之一是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害实行过错推定,之二是区分封闭与非封闭道路,在前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实行过错推定[36].

    这不能不说是立法可能往往会选择一种更折衷的方案的结果,但同时我认为,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适合中国目前的需要,而无过错责任的实行仍然存在困难的客观事实,已经为立法者所重视。前文已经分析过,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不完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完全的无过错责任也是不适合我国目前的经济、交通和法律状况的,而由于机动车驾驶的一定的技术性,受害人可能很难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状态,而且出于救济受害人,减少事故后的可能损失的目的,完全传统意义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也难当此重任。所以我认为,明确过错推定作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可能是我国目前最为恰切的立法选择。

    具体来说,在发生事故的时候,首先应当推定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只有证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而受害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同时,应该明确机动车一方对交通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即使在非机动车、行人违章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仍负有尽一切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的责任。另外,应该明确过失相抵原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即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何种程度的过错可以作为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原因。对此,法律仅规定了“违章”,但是从法理的角度上,过错存在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而故意又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一般也可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受害人故意即使在完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也是加害方面则的原因,这里不做讨论,但是过失是否能够成为交通事故这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下加害方的免责原因,我认为是值得进一步细分的。“违章”行为是可以区分为轻微、一般和重大的,对于重大的违章行为,应该认为也可以作为在加害人一方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因。当然,具体区分是否“重大”的标准,应当由交管部门从技术的角度上进行细致的规定。而至于一般和轻微过失,我认为不应该作为减轻加害方责任的原因,这才符合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的基本精神。

    (2)对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额度进行限制

    由于交通事故侵权的赔偿范围比较广,由于实行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以后,机动车一方完全承担责任的可能大大增加了,在目前这种保险机制不能在短期内适应赔偿制度变化的情况下,应该给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额度作一个限制,以尽量减少这种制度设计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37].当然,对于这种限制可以相应作出例外规定,比如当加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时,则不能享受最高额限制[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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