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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人的适格性和强制作证义务(下)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四、关于证人作证的义务与责任

  (一)及时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由立法上所规定的证人适格性所决定的。大凡各国法律都毫无例外地规定,证人的适格性与强迫证人出庭作证是相辅相成的。同时,证人出庭作证是与诉讼法上的直接、言词原则相适应的,倘若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仅以提交书面证言来履行作证义务,那么在大陆法中实行的接受法官询问以及在英美法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的审理方式就无法正常开展,这样,证人的证言就无法产生应有的证据力,诉讼活动就不能正常地进行,这种情形在英美法中表现得尤为强烈,因为,在英美法中,证人(包括广义上的证人)出庭作证是其证据制度中最为精彩和最为重要的内容,“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是一种具有权利上的属性,交叉询问构筑了正当程序的重要层面。”

  各国(或地区)立法对强制证人出庭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凡拒不出庭作证又没有正当理由的,都作出了相应的制裁措施,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主要从妨害民事诉讼而实施强制措施的角度予以规定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0条规定,证人并未提出理由,或者经宣示确定其理由不充分时,而仍拒绝作证或拒绝履行宣誓手续,即可不经过申请,命证人负担因其拒绝而产生的诉讼费。同时对证人处以违警罚款,不能缴纳罚款时,处以违警拘留。当证人再次拒绝作证时,依申请,命令拘留之,以强制其作证,但不得超过在该审级中诉讼终结之时刻。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认为必须听他的证词,则可以传讯他出庭作证。传讯费用由证人自付。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以及没有合法理由拒绝作证或拒绝宣誓者,可以判其1百至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根据西班牙的法律,证人有作证义务。如果证人拒绝自愿出庭作证,他将在出庭前两天内收到法庭传票。如果证人未能及时出庭作证将被处以3万至15万比塞塔(西班牙货币单位-笔者注)的罚款。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03条规定,证人受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时,法官可科以50元以下罚款,证人已受处罚裁定后,于再传时仍不到场时,可科以100元以下罚款,并可适用拘提。至于拘提,则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拘提被告的规定。关于证人到场作证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证人对法院负有公法上的义务。证人之到场义务,仅限于其本人到场之义务,不得委托代理人到场陈述,或以书面代其到场,若本人未能亲自到场,而委托代理人到场或仅以书状陈述,则仍视为其未履行到场之义务。

  2.除了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外,还采取刑罚手段

  如美国联邦证据法第26条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在所有审判中,证人应当在公开法庭以言词方式作证。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4款第(2)项规定,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证人不出庭或不提供证言,将被处以藐视法庭罪,并且服从本规定第 37条和第45条规定的诸种后果、制裁及救济方法。该规则第37条第2款第(1)项规定,如果宣誓证人未按照笔录证言地区法院的指定宣誓或回答问题时,这种不作为可被视为藐视法庭。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时,法院得以裁定令其负担因此而引起的诉讼费用并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款。同时该法第277条之二规定了对不出庭的刑罚措施,即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时可以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拘留。对触犯该条款罪的人,可以根据情形并处罚金及拘留。该法第278条规定,法院可以拘传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的证人。适用该条款中的拘传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拘传的规定。根据意大利刑法第 366条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可处以6个月的监禁或2400里拉至40000里拉的罚金。

  关于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措施,许多英美法学者认为应采用刑罚制裁,如英国南德克萨斯法学院教授彼得。莫菲(Peter Murphy)认为,当一个人具有作证能力时就负有被强制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经法庭合法传唤而拒绝出庭作证,将被视为藐视法庭而理应受到刑罚制裁。澳大利亚学者彼德。吉利斯(PeterGillies)认为,作为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一个有资格作证的人同时将负有出庭作证义务,这种作证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也就是说,如果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他将被指控犯有藐视法庭罪而受到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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