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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合同中的民事责任承担(5)
www.110.com 2010-07-13 10:10

 

三、不可抗力免责下双方利益分析

 

不可抗力免责规则,指由不可抗力引起的违约责任可得免除,这种免除不总是全部免除,而是针对不同的情况免除对应部分的违约责任,并且也并非所有的违约责任形式都可以免除,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主要被免除的责任是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如:返还义务、恢复原状责任、采取补救措施责任等一般不能免。在不可抗力免责规则下双方的利益状态是判断是否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转嫁给了被违约方,是否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的前提,也是评判该项规则的合理性与否的标准。

 

先以同时履行的合同为例,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履行时,双方都获得了履行部分相同比例的期待利益(本文中的期待利益指纯利益或利润),而就不能履行部分,由于违约方不能履行该部分的合同义务,另一方即无法从该部分合同履行中获得期待利益并弥补信赖利益,对应地,该另一方在由于没有获得对待给付也便免除了自己的给付义务,这样,违约方也无法就该比例的合同中获得期待利益。可见部分履行不能对合同当事人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并且是一一对应的,违约方损失了多大比例的期待利益连同这部分信赖利益,被违约方的同样比例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也相应遭受损失。可以说,合同双方的损益是相当的。

 

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以及各种合同解除的情形时,双方均丧失了全部的履行利益,另外由于是同时履行的合同,因此可以认为停止履行合同时双方为合同所作准备的进度一致,即认为双方投入的信赖利益的比例一致,也就是说双方损失的信赖利益也是相当的。

 

迟延履行中双方仅仅推迟了实现利益的时间,对各自的期待利益影响极小,即使有,也是双方都存在的迟延期的机会利益的损失。因此,双方的损益仍是相当的。

 

在一方先履行合同中,一方的信赖利益投入的比例将大于另一方信赖利益投入,如果不平摊是否是对先履行一方不公?本文认为不会,因为同时履行是合同的常态,只有特别约定即须经先履行一方同意,一方才负先履行义务,因此可以认为先履行一方已意识到并自愿担负先履行而对方可能不履行的风险,并可以认为该方之所以愿意承担此风险是期待该风险带来更高的利益。例如以许诺先履行以增强竞争力、争取交易机会。高风险高利益是当事人的选择,以超比例风险获取期待利益也是当事人的选择。因此可以认为各方所遭受的损失虽在比例上不相当,但仍是与各自的期待利益相适应的。超出比例部分损失是期待利益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损失应由其承担,由另一方分摊反而有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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