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⑨] 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修订版,第13页。
[⑩] 司法院大法官书记处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八)——人性尊严与人格发展自由》,台北:天松印刷文具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74—275页。
[11] 许志雄等:《现代宪法论》,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48—49页。
[12]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5页。
[13]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14] See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199.
[15] 王泽鉴:《宪法上人格权与私法上人格权》,载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9、第11页。
[16] 郑永流:《人格、人格的权利化和人格权的制定法设置》,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8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页。
[17] [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页。
[18] [日]星野英一 :《私法中的人》,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359页。
[19] 司法院大法官书记处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八)——人性尊严与人格发展自由》,天松印刷文具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99—500页。
[20] 自我决定权指每个人可自己决定自己,甚至可决定如何塑造自我,例如自我姓名、性别角色之决定。自我保护权指个人在社会关系上保障自我的权利,例如日记不得公开或不允许观看之自我保护权利(公权力之侵入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比例相当性原则)。自我表现权指保障个人不受贬抑、不实错误的公开呈现,其保障领域包含个人荣誉、肖像、文字叙述、发表不同意见、不被秘密窃听以及不受强迫在刑法或其他类似程序中为自我责备及承认罪行之权利。参见陈慈阳:《宪法学》,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484—485页。
[21] 江玉林:《人性尊严与人格尊严——大法官解释中有关尊严论述的分析》,载台湾《月旦法学教室》第二十期(2004年6月),第118—121页。
[22] 李震山:《台湾人权五十年回顾与前瞻》,载《月旦法学杂志》第44期(1999年),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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