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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及其返还(2)
www.110.com 2010-07-12 17:07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损失者负返还责任。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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