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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多收电费拒退 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金乡一公司明明多收了电费却拒不退还,被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以多收的电费构成为由,判决该公司返还客户超收电费款9000元。

  2008年4月,于先生和金乡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冷库租赁合同,于先生租赁该公司的冷库使用,租赁费28000余元,租赁期间的水电、维护等费用由租赁人于先生承担,租期一年。租赁冷库使用期间,于先生共向该公司缴纳电费30000余元。后于先生认为该公司收取的电费严重超量,于是要求该公司返还多收的电费,但遭到拒绝。后双方共同委托有关部门对于先生租赁冷库的用电量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双方认可某公司超收电费9000元。因多次向该公司索要未果,今年6月于先生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收的电费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某公司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于先生超收电费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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