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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探讨(4)
www.110.com 2010-07-12 16:35


正是由于代位权这种综合性决定了其与其他民事权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但又存在着不同之处,以下我就将代位权与其他几种权利进行比较以更好的理解代位权的法律特性。
第一:代位权与代理权的区别
在代位权说中的广义代理权说认为代位权并不是一种债权,其在性质上仍应当属于广义上的代理权。日本的早期学说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理债务人行使债权之权利。但是这种说法存在着很大的漏洞,这漏洞就在于债权人依法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并不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其考虑更多的是自己本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单纯认为代位权就是一种广义上的代理权。从法律构成上而言,二者也存在着本质的不同。首先,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权人并不是代理债务人行使代理权。其次,债权人在行使债权的过程中,是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债权、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行使权利,并不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行使权利。如果债权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则债权人必须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然从见解间接上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其行使权利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行使此权利。而二者最大也是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代理权是不需要诉讼来实施的,而代位权只能在诉讼中得以实现。
第二:代位权与形成权的区别
形成权说和广义的形成权说认为,代位权并不是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也不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支配权,从本质上来说应该属于形成权,即代位权是仅依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而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也有一种说法认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但此种变更乃基于债务人权利的作用,与固有的形成权不同,故属于广义的形成权。对于这一说法,我认为在法理上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其理由就在于,所谓的形成权就是指权利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既存在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作用,不是对特定的标的物进行支配也不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而是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终止。从表面上来看,代位权诉讼的发动,是由于债权人基于自己的行为而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并使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发生了一种代位的法律关系,在这一点上其与形成权有类似之处,但是代位权在本质上又不同于形成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这种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不是由于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而使得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次债务人清偿债务是因为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后怠于行使其债权,如果没有以上两个条件,即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是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而且如果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及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成立,都将导致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不能成立,从而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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