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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探讨(8)
www.110.com 2010-07-12 16:35


  (四) 保险金。这类保险金主要是指人寿保险金,由于这类保险与人身关系紧密,故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但是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综上所述,代位权的客体必须是非基于人身关系之上的以金钱给付为主要内容的到期债权,而其他的如物权、诉讼上的权利以及基于人身权之上债权是必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的。
   第四: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及其效力
   代位权的实施是有一定的条件的,惟有满足一定的条件,债权人才可以实施,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而根据这一条件,总的来说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所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当然代位权不存在合法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或者具有无效或可撤消的因素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消,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撤消,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一种自然债务则债权人就不再享有代位权。
  (2)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确定。
   所谓债权必须确定,是指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以及内容并没有异议,或者该债权是经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后所确定的债权。关于债权的确定,应该区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前者应当要求债权确定,后者则不一定要求债的确定。因为在前一种关系中,如果债权不确定,债权人便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则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次债务人很难得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情况,从而难以提出抗辩。二是即使债务人加入了诉讼并且对债权人提出了抗辩也有可能对次债务人造成损害,其原因就在于在债权确定之前,只是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并不牵涉到次债务人,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并不应该归于这个案件而是应该处于另一个案件之中。而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则不一定要确定,其原因就在于因为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不确定,次债务人也可以提出抗辩,因而不会损害到次债务人的利益,法律没有必要对此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对于债权人而言,其也是很难了解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故一旦我们要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确定之后才能行使代位权则势必会增加债权人行使债权的难度,不利于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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