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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中的票据行为(2)
www.110.com 2010-07-16 13:56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写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银行汇票仅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帐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银行汇票的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所退票据种类;(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退票时间;(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银行汇票的保证

  银行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银行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本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本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本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银行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本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本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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