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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奶陷荷兰银行索债纠纷
www.110.com 2010-07-12 15:50

  2008年年中被曝资金链断裂的太子奶,在被湖南省株洲市政府托管半年后,资金困局未解,又陷诉讼危机。2009年9月25日下午,荷兰银行诉太子奶1.5亿贷款逾期未还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市高院)正式开庭审理。“太子奶”品牌亦在质押担保之列。

  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太子奶)自2008年8月开始陆续被曝资金链断裂,荷兰银行作为其最大的债权人之一,也开始催还已于2008年7月30日到期的相关贷款。

  2008年12月,荷兰银行向上海市高院提起诉讼,向太子奶集团旗下的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太子奶)、湖北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太子奶)、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株洲太子奶),追讨1.5亿元逾期贷款,并要求成都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太子奶)、太子奶,以及李途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争议是否逾期

  纠纷缘起于荷兰银行与太子奶三家子公司于2007年6月签订的1.5亿元授信协议,该笔授信一共循环使用三次,第一次六个月,第二次六个月,第三次一个月,也就是到2008年7月30到期。

  在诉讼中,双方就正常还款期限产生了分歧,这也成为庭上争议的焦点。

  荷兰银行认为2008年7月30日,最后一个月的授信已到期,其有权随时要求还贷;而太子奶则认为双方已经在贷款到期后达成了延期一年的“私下协议”,是荷兰银行违背诚信原则提前收贷。对此,太子奶也向上海市高院提起反诉称,荷兰银行提前收贷行为,造成了太子奶资金断裂的连锁反应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财经》记者获悉,对于太子奶的这一反诉,上海市高院民四庭高级法官陈子龙在25日开庭前,向双方送达了裁定书,裁定损害不构成,对反诉不予受理。

  荷兰银行分四次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试图显示,太子奶于2008年6月30日第三次提取了贷款,该笔贷款记录显示,归还日期为当年7月30日。之后,荷兰银行再无提供过任何意义上的授信。该笔贷款到期之后,8月29日、9月2日和10月7日,三家太子奶公司三次支付利息,共计225万余元,但本金迟迟未还。

  太子奶方则表示,2008年7月30日贷款到期之后,双方经过了多次沟通与交谈,并达成了授信延迟一年的还款计划重组方案。为此,太子奶提供三项担保,包括成都太子奶2008年10月与荷兰银行签订的机器设备抵押担保、“太子奶”品牌质押担保,以及太子奶董事长李途纯的个人信誉担保。

  荷兰银行在与太子奶签署抵押与质押担保之后不久,即提起诉讼。但这一举动被李途纯称为“恶意欺诈”。李途纯认为,太子奶是以“延长还款时间”为前提,进行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否则不会做出担保。李途纯的代理律师辩护称,提前收贷违背诚信原则,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人也不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太子奶出具了对双方相关当事人员的调查笔录,显示原告同意将贷款续签一年。

  对此,荷兰银行提出,证人证言在非特殊情况下应到场作证,且双方的沟通讨论并不能取代协议,延贷一年会产生一笔新的大费用,荷兰银行肯定会要求签订书面协议。但奇怪的是,李途纯并未对延长贷款期限与荷兰银行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成都太子奶破产争端

  成都太子奶与荷兰银行签订抵押协议后不久,成都太子奶就申请进入了程序。

  而荷兰银行在上海提起诉讼后,成都太子奶破产清算管理人也向成都温江区人民法院(下称温江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抵押合同。根据《》,清算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一年之内签订的抵押合同。

  案中案,使得诉讼变得更为复杂。成都太子奶的清算管理人要求,上海市高院中止目前与荷兰银行的庭审程序,待温江法院程序终结之后,再进入本案审理。荷兰银行则提出,由于此案早已进入了上海市高院的审理程序,从法律程序上,破产清算管理人不应在审理过程中向温江法院提起诉讼,对此荷兰银行也会向温江法院提起反诉。上海市高院尚未对此做出结论,但仍在继续审理此案。

  成都太子奶是太子奶全国布局的五大生产基地之一,也是最晚投资兴建的,2007年11月底才奠基。2008年年初,成都太子奶的一号生产车间开始试运行,当年4月22日正式投产。不过三个月后便发生拖欠员工工资现象,生产陷于停顿,在建的二号车间也已停工。当时,也正是太子奶频繁被曝光面临资金链断裂危机之时。

  2008年12月,进入破产的成都太子奶生产车间,被温江法院贴上了封条。

  争夺“太子奶”品牌

  《财经》记者注意到,在此次诉讼中,荷兰银行一再强调“太子奶”品牌的转让登记问题,这也是庭上争议的另一个焦点。

  在获得“太子奶”商标质押权后,出乎荷兰银行意料的是,他们在国家商标总局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时发现,由于签约的公司名称与在国家商标总局登记的公司名称不符合而无法进行变更登记。根据国家商标总局的规定,品牌质押合同必须自变更登记之日才能生效。

  荷兰银行认为,没有办成登记主要是太子奶一方的过错,太子奶的企业名称变更,却没有及时到国家商标局变更名称,应当承担无法登记的连带责任。商标作为质押物,被告存在阻碍质押登记的行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途纯的辩护律师称,国家商标总局的名称变更正在办理中,是荷兰银行不守信用提前收贷导致如今的结果,太子奶并无责任。对此,他提出了调解方案,即保持现有抵押和质押担保合同的前提下,荷兰银行延长授信本金归还日期,太子奶按时付息。

  2009年1月,株洲市政府通过新组建的全资国有企业——高科奶业,托管太子奶,但托管并未令其真正摆脱资金困局,李途纯至今依然负债累累。腹背受压的李途纯,无心纠缠于法律战中,庭审结束后,李途纯的代理律师向荷兰银行方提出了和解意愿和方案,愿意继续保持与荷兰银行的品牌质押等担保,太子奶则从2010年1月开始,按时支付合同利息,1.5亿元本金则适当延时归还。

  但荷兰银行的辩护律师称,他们关心的仍是太子奶将来是否真的还有实力归还本金。无论如何,一场关于“太子奶”品牌的争夺战已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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