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这两部法律都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立法机关为什么要制定《企业破产法》并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修订?《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主要增加了哪些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立法专家就这些问题作了解答。
记者:《企业破产法(试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6年审议通过的,时隔20年,立法机关为什么要重新制定《企业破产法》?
专家: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的破产行为。在我国目前总数达到近千万家的企业中,国有企业仅有十几万家,而大部分非国有企业无法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这就使得这部法律的作用大打折扣。
同时,在《企业破产法(试行)》20年的实施过程中,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无法在这部法律中找到依据和解决的办法。多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些问题,陆续出台了不少补充性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通过逐渐积累经验,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企业破产法》适用于 所有法人企业,对于其他企业和组织的破产问题,《企业破产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的,参照适用本法 规定的程序。通过这一规定,《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得到了适当的扩大。
记者:《企业破产法》增加了哪些内容?这些新增的法律规定将在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方面起到什么作用?
专家:《企业破产法》主要增加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增加了破产重整的内容。所谓重整,是指企业在被债权人之后,或者是企业出现无法偿 还债务的现象,即将陷入资不抵债地步的时候,该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实际上,重整就是一种破产保护。在重整期间,企业在经过法院的允许后,可以要求债 权人推迟要求偿还债务,这样就可以使很多濒临破产、同时又能够通过重整等其他手段获得挽救的企业,有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这不仅对企业是一种保护,也是对 社会资源的节约。
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新增了管理人的内容。企业在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同时法院受理了之后,就会面临企业的财产由谁来监管的问题。过 去,只有在法院正式宣告企业破产之后,清算组才会成立;而在宣告破产之前,企业的财产往往处于放任自流、无人监管的状态,这很不利于企业财产的保护。而 《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一旦受理了破产申请,立即会将企业财产的监管权交予管理人,该企业的所有活动和开支都需要得到管理人的同意和批准。所谓管理人, 实际上是一个中介组织,管理人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管理企业的财产,这对于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有很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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