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请您再谈谈立法机关对原有的《合伙企业法》进行修订的原因和背景。
专家: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2月通过并从当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进行修订的原因有两点。第一,过去由于各方面对这部法律的一些内容理解不一致,因此影响到了法律的实施效果,为保 证法律的实施效果,需要对法律进行修订。第二,经过近10年的实施,这部法律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急需法律提供“有限合伙”的 组织形式,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对此没有规定,因此无法实施这种组织形式;另一方面,为了吸引国际上的一些大型中介和代理机构进入我国并促进我国该类机 构的发展,需要为这类机构提供一种“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西方发达国家都采取了这种组织形式,我 国中介和代理机构也同样迫切需要采取这种组织形式。立法机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
记者: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内容上有哪些变化?
专家:此次《合伙企业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三大方面:第一,允许法人合伙。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比如某研 究所要研究一项新技术,研究所可以和某个具有这方面才能的人组成一个合伙企业,在研究成功之后再解散这个组织。而在过去,由于没有这种组织形式,在研究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到研究所的财务部门列支,而研究所又不是企业,这给技术创新造成了组织形式上的困难。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允许研究所这类机构为研 究某一课题专门成立合伙企业,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和研究机构,这将对我国的企业自主创新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二,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法律称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即在普通合伙的同时,又对无限连带责任作了一个必要的限制,因此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第三,增加了有限合伙,这是为了适应当前风险投资发展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西方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大都采取有限合伙,一是税负较轻, 二是便于专业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合作,这对于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创业阶段的成长都有很大好处。同时,有限合伙还可以实行投资效益的提成制,并且允许投资者用 劳务来进行投资。1998年,我国的风险投资出现了第一个高峰,但当时没有实施有限合伙方面的法律规定,经过若干年的研究,有限合伙形式被认为是成熟可行 的,因此此次《合伙企业法》修订就对这种组织形式予以了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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