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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出台 企业破产规则更明确
www.110.com 2010-07-12 15:50

历经12年多次修改,企业终于“破茧而出”,将从明年 6月起正式实施。企业破产法的最大看点是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 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在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相关条款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 
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此外,企业破产 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 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与此同时,“破产法”还明确规定,企业在破产时除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据了解,目前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等费用的状况在有些地方仍较为严重。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上半年对山西、甘肃、青海、安徽、福建、湖南等六个省的 不完全调查,这六个省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仍达3.05亿元,拖欠医疗费3.08亿元,拖欠费10.08亿元,拖欠职工经济补偿金 1.2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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