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次修改要点(5)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旧规则:没有明确规定。
新规则:第31条对有关受让人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权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承受转让人的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修改理由:如何处理有关权利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对有关评审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是事关当事人切实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六、明确了起诉信息及时反馈的时限
旧规则:没有规定。
新规则:第35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当事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15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所作出的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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