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次修改要点(6)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60日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任何有关该决定、裁定之起诉信息的,视为有关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修改理由: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很难及时获取有关案件的起诉信息。设定60天的待诉期限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七、保留公开评审,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
旧规则:虽然专章规定了公开评审,但很少适用。
新规则:整体删除了公开评审一章,同时又规定,公开评审的具体程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规定(第35条)。
修改理由:公开评审是相对于书面审理而言的,也称口头审理。按照国际惯例,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一般不做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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