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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次修改要点(4)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四、转换适用法律条款执法更严肃

    旧 规则:在审理驳回复审案件时,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时发现个别属于明确规定的禁用、禁注标志的案件,存在法律适用不当或者不够全面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 会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直接转换法律条款,当然要在听取申请入的意见后才能做出复审决定;二是发回商标局重新进行审查;三是将这类问题留待后续法律程序去 解决。

    新规则:第27条规定,在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辩权的前提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上述情形可以直接转换适当的法律条款予以适用,并作出复审决定。

    修改理由:无论商标局还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用、禁注标志均应负有主动审查义务。旧规则中的其他两种方式不利于及时合理地解决问题。

    五、明确当事人变更后评审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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