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地、全面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性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的指引下,经过多年的努力,全国多数地方建立起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未成年人受教育水平大幅提高,净化、优化文化环境的工作顺利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这十年中,众多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政策被修订和调整,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施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备起来,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以义务教育法、劳动法、婚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涉及青少年利益的地方性法规等为重要内容的青少年法律框架。与此同时,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也时时映衬出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主动参与国际性、区域性合作,积极应对全球化挑战,承担国际责任的历程。1991年,我国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同年又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1993年,我国在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关于九十年代儿童发展目标和各国部长级磋商会议上联合发表《马尼拉共同声明》。2001年,我国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和制定未成年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补益的过程,国内法律的制定完善,为国际公约的实施提供了国内法的保障,而对国际公约的履行,也为我们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供了极佳的平台。
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全面推进和大发展的这十年中,虽然没有一个部门、单位或组织在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但未成年人作为家庭的寄托、祖国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始终是每个家庭的焦点,并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更多地融入在教育事业的发展、卫生医疗条件的改善、文化事业的繁荣等方方面面,体现在婴儿死亡率、计划免疫率、入学率等等一连串数字中,反映在不断优化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中。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不仅成为党和政府的目标和要求,而且也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3.2001—至今:深化和完善
进入新世纪,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和推进,使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得以迅速发展,同时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也使得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从法律层面上看,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概括性、原则性条款较多,可操作性的细化条款较少,与之配套的其他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还远未完成。在实际操作上,全社会虽然重视这项工作,但面临不断变化的新情况,缺乏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来保障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较大,地区间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水平的差异很大,各地未成年人面临的突出问题也不同。为了适应新的形势,2001年1月31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此为标志,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进入了多部门协调推进,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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