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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3)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不是立法在先。然而中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理应在社会保障法体系中首先出台,但我国《社会保险法》在1994年初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后,至今仍未出台。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立法行动总是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法律体系不健全。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其余组成部分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几乎处于立法的空白地带,现有的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和规定,相互之间缺少必要衔接,不能形成配套法律体系,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导致法出多门、各行其是,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造成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一些本来已有的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也陷入“有法难依”的困境。这种现状充分反映出建立统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迫切性。

  立法层次不高。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分,应该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但现实是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涉及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7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而且其内容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其规定也不是主要针对社会保障子系统。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至少在100件以上,这些行政法规是解决社会保障工作所面临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这种现状显然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不相符合,与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所需的法律支持不相吻合,其结果是导致社会保障立法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法律效力低,实施机制弱化。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其有效实施,由于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不高,导致法的强制性被弱化,法律责任不明确。一方面,对于违反行为没有严厉的制裁措施和手段,使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违法行为。例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为职工投保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挪用或挤占社会保险基金,使得职工的养老金、医疗费和失业救济金的支付出现困难。另一方面,针对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侵犯而设置的救济手段并不健全,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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