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妇女权益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5)
www.110.com 2010-08-11 16:06
在社会优抚安置方面:
1、 为保障军人配偶特别是妇女的生活,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不足,《 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服兵役的现役军人家属应当提供不低于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的物质保障。
2、 为解决军人退出现役后与配偶和家庭其他 成员的共同生活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官,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到配偶常住户籍所在地、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籍所在地安置。
应当指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低的影响,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规定实现妇女权益社会保障措施时,仍然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原则,尽最大可能把具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写入该法,为 21世纪中国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法律机制。
注释:
[1] 《妇女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全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第 1 版,第 1165页。
[2] 《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汇编》,中国妇女出版社2003年第 1 版,第16页。
[3] 《九届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 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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