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法原则 >
推进我国社会保障改革(4)
www.110.com 2010-08-11 16:43

  第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养老保险模式,经过近10年尤其是近几年的广泛宣传,客观上己经深入民心,尽管仍然存在着争议,但坚持这种制度架构至少在现阶段仍然是必要的,因此,我主张在坚持统帐结合的原则下通过调整统帐比例等来加以完善,如增大统筹部分的比例,缩小个人帐户的规模,以便增强基本养老保险的互济功能与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在调小个帐户的基础上,急切需要明确划出个人帐户的责任起讫时间,以便逐步填实个人帐户;同时,对“中人”的退休待遇需要设计一个过渡系数,以便让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逐步降低【4】。对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言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以避免制度分异激化阶层冲突、增加运行成本;但从有利于将社会精英吸收到公务员队伍出发,亦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再行建立补充待遇,根据职级高低、在国家机关服务年限长短、正常离退职与非正常离退职等情形实行一次性补偿。此外,还有一个需要引起关注的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的养老保险等问题,因为农民对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需求是客观的,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现阶段一些富裕乡村对村民福利采取全部包下来的做法和一些贫困地区连“五保户”的生存也出现了困难的极端情形,表明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等处于失控状态,如果不能及时加以引导,其后果同样是十分严重的,对此,建议采取区域推进策略,而不宜全国展开,选择自东向西、自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逐步推进的策略,实行自我负责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策引导与政府适度介入相结合,通过乡村社会保障区域试点的示范,来规范农村的社会保障事务,这将是一项并不需要太多成本却又能够消除重大社会风险的举

  措。

  第七,扩大财政对社会保障改革的支撑力度,但对社会保险费改税问题应当特别审慎。费改税是国家高度重视的一项财政改革,许多人士亦强烈呼吁开征社会保障税,但又普遍将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险税等同起来。对这个问题,我认为需要分一个层次来看:一方面,尽管中央财政近几年确实加大了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据财政部副部长高强介绍,中央财政1997年在正常预算外向社会保障

  追加的拨款不足40亿元,1998年增长到近300亿元,1999年达300多亿元,2000年为458亿元【5】),但继续扩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仍然是非常必要且合理的举措,为此,有必要开辟新的税收渠道或者将原来的有关税种收入用作社会保障支出(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如个人所得税、遗产税、非慈善性捐赠税乃至某些消费税或附加税,这些税收都属于国民个人收入分配调节范畴,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属于恰到好处,从而值得决策层采纳:另一方面,目前讨论的社会保险税却需要审慎行事,即社会保险费不是其他行政事业收费,它是来源于企业与职工并用于劳动者的特别基金的源泉,从而不能与一般收费相提并论。我主张费改税应当缓行或者不行,并曾将这一观点写成专稿提供给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参考,后亦在有关报刊上公开发表【6】。主要的理由在于:一是对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征税与征费都是筹集资金的手段,征税的效果并不必然比征费好,其强制性不在于名称而在于对社会保险的立法,因此,那种寄希望于通过征税来解决征缴难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