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组织法(6)
www.110.com 2010-08-11 17:03
组织之附属单位及人员
第二十条*
(组织附属单位)
一、社会保障基金之组织架构设有一个厅、四个处,并应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及实体组织之大纲。
二、社会保障基金之组织架构,以及其附属单位之权限,由行政管理委员会以决议通过的规章订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2002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一条*
(人员之制度及编制)
一、公职之一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障基金之人员。
二、社会保障基金设有由公布于《政府公报》之专门法规所核准之人员编制。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4/98/M号法令
第二十二条
(保密之义务)
行政管理委员会及监事会之成员,以及社会保障基金所有工作人员,均负守秘之义务,不得将从执行职务时或因职务关系所获知之事实公开,尤其是有关供款人及受益人之申报、人名单、雇主实体及劳工之登记名单、及监察方面之资料。
第五章
财产及财政之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产)
社会保障基金之财产系由为履行或在履行其职责时所受领或取得之资产或权利之集合物,又或担负义务之集合物所组成。
第二十四条
(制度)
一、社会保障基金之财政管理,应受自治实体财政制度之有关规定约束及经监督实体发出之指导、指引及指示约束。
二、在财产及财政之管理上,应使用以下管理手段:
a) 年度及多年度计划;
b) 预算;
c) 活动之年度报告;
d) 管理帐目。
三、社会保障基金可使用公定会计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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