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灾后设立临时性的救灾使职
唐初,统治者吸取隋短命而亡的教训,竭力缓和社会、阶级矛盾,实施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对于大规模的灾难大都派遣使者勘察灾情,并且因地制宜的采取各种救济措施。据《唐大诏令集》卷116载,“自汉魏以来,水灾之处,必遣人巡问以安集之,国朝因其制焉,亦命近臣抚恤。”贞观八年正月,太宗遣使,“分行四方,延问疾苦。”[4](《唐大诏令集》卷103《遣使巡行天下诏》)据《新唐书》卷116载:垂拱中,历司属卿,时山东饥,及善为“巡抚赈给使。”就在这一时期,政府已经正式设立救灾使职了,到了玄宗时期出现了大量的救灾使职。如:开元四年,河南,山东,河北发生蝗灾,朝廷让御使狄光嗣,康瓘,敬观道等人担任河南、河北检校捕蝗出巡地方,巡检灭蝗情况。[3](《旧唐书》卷37《五行志》)开元十五年,八月,河北州县水灾,命魏州刺史宇文融为宣抚使巡检水损地方。[5](《册府元龟》卷162《帝王部·命使二》)开元十二年,河北谷贵,又以太子宾客卢从愿为“宣抚处置使”开仓救饥。[3](《旧唐书》卷100《卢从愿传》)后来,还有宣慰使和赈恤使参与地方救灾。开元二十年,江南、淮南发生旱灾,而河南数州却被水淹没,次年二月以检校尚书右丞相皇甫翼充“河南淮南道宣慰使”,检校尚书吏部侍郎刘彤充“江东河西宣慰使”,尚书兵部侍郎李镇充“山南道宣慰使”赈济百姓。[5](《册府元龟》卷162《帝王部·命使二》)据毛阳光先生《遣使与唐代地方救灾》一文所述,唐代,朝廷共设职遣使赈济多达76次,尤其是太宗和玄宗时期。[6]可见,遣使救灾在唐代重大灾难的赈恤方面承担着一定的作用。
唐代不仅设置灾后临时性的救灾使职,并且派遣到地方的救灾官员多是三省或御史台的大臣,在玄宗时期还有位高权重的宦官,可见唐代政府对于地方救灾的重视。因而,设置灾后临时性的救灾使职就成为了唐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
二、设置常平仓和义仓
唐初,社会经济残破不堪。政府一方面颁布诏令“劝课农桑”,另一方面着手化解阻碍经济发展的诸多矛盾。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一直存在着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矛盾,为了维持封建社会的正常生产秩序,统治者必须注意处理这一矛盾。历代官府常常在农商矛盾最尖锐的春荒秋熟季节,通过“常平仓”实行平粜平籴。这一方面是为了调节农商矛盾,抑制商人投机,更主要的还是为了维持农业生产者的相对稳定。战国时期魏人李悝就有“平籴”的思想,汉代耿寿昌创建常平仓,开创了政府干预“调节粮价”的先河。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在陕州(今河南陕县)设置常平仓,又在京师设常平监。唐建立伊始就设置了常平监官,通过管理常平仓以达到“公私具济,家给人足,抑制兼并,宜通壅滞”[4](《唐大诏令集》卷110《置常平监官诏》)。太宗贞观十三年,在主要的产粮区“洛、相、幽、徐、齐、并、秦、蒲”[1](《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等八州,设置了常平仓,以调节粮价。后来永徽元年,又在京城东、西二市各设常平仓。开元二年六月敕“关内、陇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荆、扬、夔、绵、益、彭、蜀、汉、剑、茂等州,并置常平仓。其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1](《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开元天宝时期常平仓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普遍置仓,有籴有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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